买二手车未变更保险 小疏忽痛失3.1万元
王某花了3.1万元买了一辆二手车,因疏忽大意忘记变更保险。后来车辆被盗,结果法院两审均判决损失自负,他后悔莫及。
2004年12月,王某以3.1万元的价格从郭某手里买来一辆二手微型客车。该车保险期限从2004年4月9日至2005年4月8日。交付购车款后,王某将车办理了过户、转籍手续。郭某将行驶证、保险单等凭证一同交给王某。照常理,王某应到保险公司申请变更车辆保险,但王某却将此事忘得一干二净。2005年3月12日夜,王某将车停放在汉阳一家公司小区院内,次日车辆被盗。事隔多日,案件尚未侦破。当月22日,王某到公安机关注销车辆登记,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。保险公司认为,该车在保险期间并未办理保险变更手续,一切责任与保险公司无关,拒绝了王某索赔3.1万元的要求。王某遂起诉至江岸区法院。
法院审理认为,王某未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合同批改手续,不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,尚未取得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,故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。
一审判决后,王某不服上诉。近日,武汉市中级法院维持了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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